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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正式施行!福建骑电动自行车的市民注意

发布日期:2025-11-02 07:13    点击次数:77

  

据了解,修订后的《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针对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上路骑行等方面划出明确红线,处罚标准也更精准。

通行安全立新规

这些行为被明令禁止

企业责任再压实

在通行安全方面,《办法》增加了部分安全规定和违反条款的处置规则,如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之间共载一个物品,以及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极易引发交通事故,或加重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

同时,《办法》对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了更严格的主体责任要求。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将非机动车管理纳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非机动车驾驶人及非机动车管理台账,组织驾驶人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培训、考核;不得安排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人员驾驶非机动车;做好非机动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工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办法》也鼓励企业为非机动车及驾驶人购买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

处罚标准更精准

宽严相济

重大隐患行为处罚力度升级

此次新《办法》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原则。

一方面,将原《办法》规定统一处50元罚款的违法行为,区分违法情形和危害后果,设定了“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和“处50元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一)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二)违反规定载人的;(三)逆向行驶的;(四)违法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五)载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驶中的两辆非机动车间共载一个物品的。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一)应当登记未登记或者已注销登记、撤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四)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另一方面,对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来源:海峡都市报

【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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